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领导干部,是指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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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,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,未办理调出、辞职等手续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等机构的兼职。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、名誉职务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等。在经济实体兼职包括兼任经济实体领导职务、顾问等名誉职务、外部董事、独立董事、独立监事等。